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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告
羅偉福
訴訟代理人
羅全燈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律師
被告
正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清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於前開期日傳喚證人陳阿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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