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 原告
- 羅偉福
- 訴訟代理人
- 羅全燈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駿民律師
- 被告
- 正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珠清
- 訴訟代理人
-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於前開期日傳喚證人陳阿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