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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訴人
周建昇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卓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邱泳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6年10月3日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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