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龍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良
- 被上訴人
- 鴻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光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52 元,應繳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