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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2號

原告
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錦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青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開辯論。

民事第三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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