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
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33,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68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