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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呂佩珊

  • 當事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與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文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33,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68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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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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