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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文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

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33,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68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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