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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日揚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富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秉達律師
複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複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瑞川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複代理人
盧必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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