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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及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意旨略以:

㈠伊於民國45年由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建台水泥廠」增資改組而成,年產水泥約2 萬公噸,54年11月間配合政府經建計畫,增資改組而成立,產品商標為「雙象牌」<除供應國內外市場外,並外銷東南亞及中東地區。嗣陸續於62年、70年間進行擴建,至78年9 月高雄廠產能達175 萬公噸以上,成為國內頗具規模之水泥廠。78年間調整組織系統分別成立水泥事業部及建設事業部,以配合多角化經營政策之實施,81年5 月投資成立「雙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基隆八斗子土地開發案,並於86年間設立臺中及高雄百貨事業部門及娛樂中心事業部,伊經經濟部核准經營之主要事業為委託營造廠商與興建國營住宅、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業務、百貨公司及超市之經營業務、水泥工業之產銷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等。

㈡近年因經濟不景氣致聲請人經營不善,積欠稅捐約新臺幣(下同)1.7 億餘元、聯貸銀行團約40億餘元、其它債權人約2 億餘元。目前之償債計畫與後續營運計畫:

⑴償債計畫:91年起因應三鐵左營共構車站設站於伊之高雄廠左營區左東段1-1 號等19筆土地(共22,403.15 坪,目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128881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下稱系爭執行標的),伊遂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將系爭執行標的工業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市地重劃申請,99年2月9 日蒙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主要計畫,103 年2 月25日高雄市政府發布細部計畫,伊與其他地主已成立重劃委員會,目前正委由建築師進行施工圖說之繪製工作,重劃後伊計畫以合建方式,與國內知名建商合作,大樓建成後伊將取回一半之建物,如將住宅區建物出售,以每坪30萬元計算,建物之總價值為59億元,應已足可清償伊對債權人之欠款。

⑵未來營運計畫:伊將分回建物之商業大樓部分做為國際旅館、客房部門400 間房間,定價為每晚3,500 元,估計住房率為百分之60,客房部門為每日營收約84萬元,每月營收約為2,520 萬元,每年營收為30,660萬元,餐飲部門預估年收入合計為27,419萬元,合計飯店之年度營收約為58,079萬元,扣除年度營業成本及年度營業所得稅後,每年約可獲利2 億元,獲利率約百分之35。

㈢伊既已獲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主要計畫並發布次要計畫,如獲准重整,即可透過市地重劃取得大量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地,再透過與建商合建之方式取得住宅大樓與商業大樓,出售住宅大樓後即可清償債務,再利用商業大樓經營國際飯店,預估每年之獲利約為2 億元,不僅可保障股東之權益,亦可與債權人共創雙贏及利益共享之目標,更可美化高雄市之市容,故聲請人應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又伊之債權人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禾公司)等已對伊所有系爭執行標的聲請強制執行,若不停止執行,將來恐無財產可供執行重整計畫,而失重整價值,爰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 項、第28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重整及債權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㈣提出公司基本資料、主要債權人清冊、董事會議事錄、103年上半年度及102 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重整計畫書等件為證。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3 分之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公司於76年12月24日掛牌上市,於96年10月20日終止上市,並自下市同日起以管理股票類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掛牌交易,自101 年6 月7 日起終止櫃臺買賣,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4 年1 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107 頁)附卷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時之董事有鄭吉田、邱億豐、吳希敏、郭儒旭、陳保合、白如茜、張聖念共7 人,已於103年10月29日召開董事會議,出席董事5 人,且經出席董事一致決議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此有公司事項變更登記表及董事會議事錄(本院卷第10至15頁、第17頁)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公司法第282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其組織規模、營業範圍較一般公司龐大,能否重整成功,乃密切影響眾多股東、投資大眾、員工及往來債權人之權益,對社會總體經濟之穩定亦有相當之關連,是倘公司之資產固有價值或開發價值,已無法填補負債及利息增長之缺口,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加以評估,已無經營之價值,且重整方案因不切實際,無法具體落實,不能為債權人所支持及信任,為免公司藉由重整程序延宕債權人實現債權,則法院自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參照)。經查:

㈠聲請人營業情形及財務狀況:

⑴聲請人高雄廠,業於93年12月30日歇業,目前主要從事套房、辦公室及停車位出租,每月租金收入約80餘萬元,員工人數10人(主要為行政管理人員),土地資產共19筆(22,403.15 坪,即系爭執行標的),公司資本額31.4億,依聲請人103 年及102 年6 月30日會計師查核報告,103 年6 月30日公司資產總額約為23億元,負債約為49.37 億元(經濟部104 年2 月3 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本院卷第146 頁)。

⑵聲請人已依規定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0 年度至102 年度及103 年第二季財務報告,其中100 年度簽證會計師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鴻光及陳政初會計師,101 年度起簽證會計師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芳文及陳政初會計師。簽證會計師對其100 年度至102 年度財務報告,均因繼續經營假設有疑慮,而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另103 年第二季則因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認列投資損益,而出具保留意見。

⑶財務狀況:聲請人淨值自96年即呈現負數,出現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之情事,且資產金額持續減少,另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偏低,短期償債能力不佳,又該公司100 年度至102 年度利息保障倍數均為負值,雖103 年第二季利息保障倍數轉為正值,但仍小於1 ,長期償債能力不佳(簡明資產負債表、財務比率如附表一所示)。

⑷經營獲利情形:聲請人100 年度至102 年度營業收入呈逐年衰退,惟103 年第二季營業收入則有大幅成長,但毛利率較102 年度有下降趨勢,另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103 年第二季均為營業淨損,且因營業外費用及損失金額龐大,呈現連續虧損狀況(簡明損益表、財務比率如附表二所示)。

⑸現金流量:聲請人最近三年度及103 年第二季營業活動均產生淨現金流出,另因聲請人於103 年第二季出售固定資產3,853,270 仟元,致投資活動呈淨現金流入,另因償還長期借款2,490,765 仟元,致融資活動呈淨現金流出狀況,103 年第二季現金及約當現金僅淨增加67仟元(簡明現金流量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所示)。
  ⑹財務報表資料分析結果:聲請人流動比率逐年降低,而負債
    比率截至103 年第二季已高達214.67% ,聲請人截至103 年
    6 月底之存貨及應收款項(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
    收款)合計為269,177 仟元,占流動資產272,964 仟元達98
    .61%,而現金及約當現金合計僅2,747 仟元,且流動負債超
    過流動資產達3,937,387 仟元,流動資金明顯不足(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1 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
    ,本院卷第103至104頁)。
  ⑺從而,聲請人目前負債大於資產,長期償債能力不佳,呈現
    連續虧損狀況,融資活動呈淨現金流出狀況,流動資金明顯
    不足。
  ㈡關於聲請人聲請重整之意見
  ⑴經濟部:聲請人聲請重整團對計畫以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執行
    標的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將工業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
    之市地重劃申請獲准,目前已與玉凱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玉
    凱公司)及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亞公
    司)簽署合建契約,由聲請人提供土地,玉凱公司及欣亞公
    司出資興建住宅、五星級飯店及百貨商場,並以6 :4 比例
    分配房屋;未來興建完成後,若能順利出售住宅房屋、經營
    飯店及出租百貨大樓櫃位,則有助於公司重整。
  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聲請人所提之重整計畫分析結果,
    關於①資金籌措計畫:未具體說明合建計畫執行情形,且能
    否以預估金額順利出售相關資產仍存在不確定性。②償債資
    金計畫部分:償債計畫是可否行,仍視資金籌措計畫之執行
    情形而定。③未來營運計畫:未來營運計畫仍應視該公司合
    建計畫執行情形而定,且該公司未說明投入國際旅館之資金
    來源及是否具備相關經營能力。綜上,聲請人未來是否得以
    繼續經營,端視該公司系爭執行標的能否順利合建、出售,
    及國際旅館營運計畫之資金來源及經營能力而定,爰就該公
    司重整聲請案,尚難判斷是否具重整可行性,本案擬建請貴
    院依職權予以審酌。
  ⑶最大債權人三禾公司:聲請人已無任何水泥產銷之營運行為
    ,於聲請重整前雖曾提出諸多計畫,包含93年間之水泥復工
    、85大樓招租計畫、高雄廠土地變更計畫、財務還款計畫、
    償債計畫,95年間提出增加百貨營運樓層、加強建物出租、
    活化85大樓提高來客數之展望計畫,96年尚提出包含水泥進
    口等營運企劃書等書面計畫,請求聯貸銀行團同意展期或降
    息等。關於上開計畫,聯貸銀行均選擇相信與等待,然聲請
    人對於上開書面計畫並無執行力,而均無一實現,且於96年
    間依會計師事務所之監控報告顯示,聲請人公司並無資金足
    以償付每月繼續增加之利息與違約金債務,致聯貸銀行決定
    強制執行。而依聲請人聲請重整之更生計畫顯示,其書面計
    畫欠缺保證,可信度極低。三禾公司乃聲請人聲請重整前已
    完成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且已聲請強制執行之受讓人,依
    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已聲請之強制
    執行程序不受聲請人聲請重整影之影響,且三禾公司不僅反
    對聲請人重整,亦反對停止任何執行程序,聲請人聲請重整
    ,即無實益。
  ⑷債權人85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聲請人稱103 年2 月25日高雄
    市政府發布土地重劃細部計畫迄今已近1 年,而就所稱擬與
    他人合建乙事,僅提出片面計畫聲稱將有多少獲利,就該計
    畫之具體執行狀況說明則付之闕如,故該計畫之執行時程及
    其可行性均有不明。103 年及102 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雖認
    投資所師分別為4,814 仟元及6,908 仟元,然其均係依據被
    投資公司之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而就被投資公司相
    關資訊,同樣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故被投資公司如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該財務報表均有調整可能。聲請人負債總額已
    超過資產總額分別達2,636,881 仟元及2,176,853 仟元,就
    繼續經營能力存有重大疑慮。其103 年及102 年上半年度財
    務報告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
    大疑慮而有所調整,簽證會計師乃出具保留式核閱報告在案
    。由此可見,簽證會計師就聲請人之實際財務狀況與繼續經
    營能力均有所保留,自難認有何重整更生之可能。
  ㈢本院綜合上情審酌本件重整之可能性:
  ⑴依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及所提出之重整計畫書所示,聲請人
    擬以提供系爭執行標的之方式,與玉凱公司及欣亞公司簽署
    合建契約,然依重整計畫書所示,本件之合建分售計畫部分
    ,僅簡略提出說明該合建分售計畫關於住宅區土地共7284坪
    ,依據建築師計算,預計可產出39455 坪的樓地板面積,預
    計可取回19727 坪之銷售面積,經市場調查目前他建設公司
    預售屋行情每坪售價27至32萬,合建分售效益目標價格可達
    59億1 仟萬元(本院卷第42至48頁)等語。然聲請人雖稱有
    玉凱公司、欣亞公司願與伊合建開發上開土地,惟未提出任
    何資料供本院參酌,且關於上開建設所需之費用、資金來源
    、籌措方式等,均付之闕如。縱確有建設公司願參與合建計
    畫,惟興建大樓非一蹴可及之事,待建築完畢後是否有如聲
    請人所述高額獲利,仍會受經濟景氣、週邊環境變化等因素
    影響,且興建大樓是否即可全數出售完畢,亦非目前可預期
    之事,是上開重整方案顯有過多不確定因素且過於樂觀。
  ⑵聲請人之重整計畫,主要以其所有系爭執行標的與他建設公
    司合建分售。然按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
    理公司,其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聲請或公司重
    整聲請時,應徵詢該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於金融機構之
    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
    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
    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
    產法規定之限制,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5 款、第
    6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先後於86年間、92年間兩度向聯
    貸銀行聲請貸款(分別簡稱大聯貸案、小聯貸案),依聯貸
    契約,均約定由最大債權銀行對外行使債權及抵押權,最初
    係兆豐商業銀行為最大債權銀行,該行於100 年間依聯貸銀
    行團之決議,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嗣因兆豐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資產公司)於101 年6 月25日收購數
    家債權銀行(包含兆豐商業銀行)之不良債權(收購比例合
    計達大聯貸案百分之82,小聯貸案百分之94.25 ),成為最
    大債權人。兆豐資產公司再於102 年4 月30日將該公司對聲
    請人之所有債權讓與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禾
    公司),同年7 月21日完成債權讓與交割,由三禾公司承受
    執行程序。三禾公司於已完成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840
    號執行程序之拍定與分配,並就未償餘額聲請本院以102 年
    度司執字第128881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所剩餘之高
    雄廠土地資產19筆及85大樓餘屋在案。目前大聯貸案債權人
    包含三禾公司(百分之82)、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百分之6 )、台新銀行(百分之6 )、聯邦銀行(百分
    之6 ),小聯貸案債權人包含三禾公司(百分之94.25 )、
    新光銀行(百分之5.75),均由三禾公司統一行使債權與抵
    押權等情,有三禾公司提供予本院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聲請人資金監控報告(本院卷第311 至334 頁),及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2 執行案卷核閱屬實。則聲請人聲請重整前,
    三禾公司已受讓金融機構對聲請人之不良債權,三禾公司已
    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於裁定重整後,仍得繼續行使債權並
    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規定之限制無誤。因本件重整計
    畫之成否,立於聲請人得以系爭執行標的與他建設公司合建
    分售完成,然三禾公司已對該等土地進行執行程序,如三禾
    公司同意停止執行,上開重整計畫始能不因系爭執行標的遭
    拍賣而進行建設,惟經本院函詢之結果,三禾公司、高雄85
    大樓管理委員會等債權人對聲請人是否重整一節,均持反對
    意見,並不同意停止執行,已如前述。因聲請人重整成功與
    否之關鍵,在於債權人目前系爭執行標的不因執行而失所有
    權,且債權人乃係重整程序中關係人會議之重要成員,聲請
    人既無法獲得多數債權人之同意,縱使本院准予重整,然將
    來有關重整土地權利之有無、重整資金之溢注、債權清償之
    延緩、利息計算之減免、擔保品之開發等等程序,必然會因
    債權人之反對而窒礙難行,是就債權人意見此一層面而言,
    聲請人亦顯無再生之可能。
  ⑶從而,以聲請人目前負債大於資產,長期償債能力不佳,呈
    現連續虧損狀況,融資活動呈淨現金流出狀況,流動資金明
    顯不足等情,又本件聲請重整成功之基礎在於三禾公司同意
    停止拍賣聲請人所有系爭執行標的資產之條件下,三禾公司
    於回覆本院徵詢意見時已明確表示反對聲請人重整、不停止
    任何執行程序,已如前述,是聲請人所提出之重整方案,實
    難認係可行。
  ㈣末查,聲請人之重建聲請,為大部分債權人持反對意見,且
    最大債權人三禾公司,亦持反對意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意
    旨即難採認,並無再選任檢查人調查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院參酌聲請人之債權人絕大多數反對該公司進
    行重整,且聲請人所提之重整方案不確定因素過高且預期過
    於樂觀,是本院認聲請人應無繼續經營或再生之可能,從而
    聲請人聲請重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公司重整之聲請
    既經駁回,即無再為緊急處分(即債權人不得行使對聲請人
    之債權,聲請人亦不得履行債務,及對聲請人之和解、破產
    、強制執行等程序應予終止)之必要,且三禾公司開始強制
    執行之債權,於裁定重整後,仍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
    執行,不受公司法規定之限制,本件三禾公司不同意停止執
    行,業經敘明如前,故聲請人關於緊急處分之聲請,應併予
    駁回。
五、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一: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100年底     │101年底       │102 年底      │103年第二季     │
├───────┼──────┼───────┼───────┼────────┤
│流動資產      │664,557     │682,959       │657,318       │272,964         │
├───────┼──────┼───────┼───────┼────────┤
│固定資產      │3,331,160   │3,290,815     │3,251,148     │1,767,375       │
├───────┼──────┼───────┼───────┼────────┤
│資產總額      │6,038,362   │5,856,462     │5,752,085     │2,299,633       │
├───────┼──────┼───────┼───────┼────────┤
│流動負債      │7,020,210   │7,161,548     │7,379,218     │4,210,351       │
├───────┼──────┼───────┼───────┼────────┤
│負債總額      │7,739,070   │7,869,385     │8,100,052     │4,936,514       │
├───────┼──────┼───────┼───────┼────────┤
│股本          │3,140,353   │3,140,353     │3,140,353     │3,140,353       │
├───────┼──────┼───────┼───────┼────────┤
│資本公積      │40,950      │40,950        │40,950        │29,720          │
├───────┼──────┼───────┼───────┼────────┤
│保留盈餘      │(5,490,348) │(5,695,026)   │(6,031,435)   │(6,319,784)     │
├───────┼──────┼───────┼───────┼────────┤
│股東權益總計  │(1,700,708) │(2,012,923)   │(2,347,967)   │(2,636,881)     │
├───────┼──────┼───────┼───────┼────────┤
│每股淨值(元)  │(5.42)      │(6.41)        │(7.48)        │(8.40)          │
└───────┴──────┴───────┴───────┴────────┘
註:( )表負數
財務比率:
┌───────┬──────┬───────┬───────┬────────┐
│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第二季     │
├───────┼──────┼───────┼───────┼────────┤
│負債比率      │128.17%     │134.37%       │140.82%       │214.67%         │
├───────┼──────┼───────┼───────┼────────┤
│長期資金占固  │(51.05%)    │(61.17%)      │(72.22%)      │(149.20%)       │
│定資產比率    │            │              │              │                │
├───────┼──────┼───────┼───────┼────────┤
│流動比率      │9.47%       │9.54%         │8.91%         │6.48%           │
├───────┼──────┼───────┼───────┼────────┤
│速動比率      │0.88%       │1.12%         │0.73%         │1.24%           │
├───────┼──────┼───────┼───────┼────────┤
│利息保障倍數  │(1.55)      │(0.29)        │(1.13)        │59.51           │
└───────┴──────┴───────┴───────┴────────┘
註:( )表負數                                                                   
附表二:
簡明損益表: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第二季     │
├───────┼──────┼───────┼───────┼────────┤
│營業收入淨額  │75,280      │63,347        │53,880        │522,720         │
├───────┼──────┼───────┼───────┼────────┤
│營業毛利      │6,703       │3,527         │13,183        │60,974          │
├───────┼──────┼───────┼───────┼────────┤
│毛利率        │8.90%       │5.57%         │24.47%        │11.66%          │
├───────┼──────┼───────┼───────┼────────┤
│營業費用      │176,730     │144,421       │139,116       │120,967         │
├───────┼──────┼───────┼───────┼────────┤
│營業淨利      │(170,027)   │(140,894)     │(125,933)     │(59,993)        │
├───────┼──────┼───────┼───────┼────────┤
│營業外收入    │15,664      │149,710       │5,608         │887,317         │
│及利益        │            │              │              │                │
├───────┼──────┼───────┼───────┼────────┤
│營業外費用    │244,991     │213,621       │216,084       │1,115,673       │
│及損失        │            │              │              │                │
├───────┼──────┼───────┼───────┼────────┤
│稅前損益      │(399,354)   │(204,805)     │(336,409)     │(288,349)       │
└───────┴──────┴───────┴───────┴────────┘
  註:( )表負數
財務比率:
┌───────┬──────┬───────┬───────┬────────┐
│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第二季     │
├───────┼──────┼───────┼───────┼────────┤
│資產報酬率    │(4.44%)     │(1.22%)       │(3.53%)       │7.52%           │
├───────┼──────┼───────┼───────┼────────┤
│股東權益報酬  │25.41%      │11.03%        │15.43%        │11.57%          │
│率            │            │              │              │                │
├───────┼──────┼───────┼───────┼────────┤
│純益率        │(530.49%)   │(323.31%)     │(624.37%)     │(55.16%)        │
├───────┼──────┼───────┼───────┼────────┤
│每股盈餘(元)  │(1.27)      │(0.65)        │(1.07)        │(0.92)          │
└───────┴──────┴───────┴───────┴────────┘
  註:( )表負數
附表三:
簡明現金流量表: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第二季     │
├───────┼──────┼───────┼───────┼────────┤
│營業活動淨現  │(46,781)    │(131,348)     │(777)         │(1,365,621)     │
│金流入(出)    │            │              │              │                │
├───────┼──────┼───────┼───────┼────────┤
│投資活動淨現  │42,697      │131,571       │(2,245)       │3,856,485       │
│金流入(出)    │            │              │              │                │
├───────┼──────┼───────┼───────┼────────┤
│融資活動淨現  │(368)       │(115)         │304           │(2,490,797)     │
│金流入(出)    │            │              │              │                │
├───────┼──────┼───────┼───────┼────────┤
│現金及約當現  │(4,452)     │108           │(2,718)       │67              │
│金淨增加      │            │              │              │                │
├───────┼──────┼───────┼───────┼────────┤
│期末現金餘額  │5,290       │5,398         │2,680         │2,747           │
└───────┴──────┴───────┴───────┴────────┘
註:( )表負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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