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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移調字第9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嘉芳張嘉芳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沈哲群
聲請人
沈哲民
聲請人
前列共同 蔡建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
鼎美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祐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複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移調字第96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下午4 時30分本院民事協商室一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 委 員 林永順到庭調解關係人: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鼎美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將所有坐落於聲請人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1776-4地號及1779-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斜線所示未保存登記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共計704 平方公尺(另3 平方公尺占用1775-2地號土地)之使用處分權交付聲請人,並同意聲請人提出下開臺支予蔡建賢律師之翌日起於二個月內自費並拆除完畢。相對人及其股東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或阻止聲請人拆除上開地上物。

二、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350 萬元整,並開立同面額臺支支票乙紙交付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蔡建賢律師,蔡建賢律師必須於聲請人拆除上開建物完畢或至遲於民國105 年1 月31日將上開臺支支票交付予相對人兌現。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林永順聲請人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張嘉芳

  書 記 官 陳瓊芳

           書記官 陳瓊芳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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