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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 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嘉芳張嘉芳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隆勝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霆
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相對人
蔡駿宏即采風模特兒經紀企業社
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葉幸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 號債務不履行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協商室一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張嘉芳

調解委員 林永順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王維霆  聲請人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葉幸真律師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隆勝裝潢有限公司願給付相對人蔡駿宏即采風模特兒經紀企業社新臺幣柒萬元,給付方式:分七期,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六日起,按月於每月六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如聲請人隆勝裝潢有限公司未依第一項按期給付,則另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應扣除已依第一項給付之部分)。

三、聲請人隆勝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維霆願就上開第

一、二項負連帶保證責任。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 林永順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王維霆聲請人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葉幸真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琇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莊琇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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