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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人
游上陞
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相對人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張森陽會計師為相對人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股數占10%且已超過1年,但多年來未曾接獲相對人召開股東會之通知,也未召開任何會議。聲請人因此曾於民國102、103年函知相對人之負責人,請其揭示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投資中國大陸常州達德機械有限公司營收及利潤分配等表冊,並請求召開股東常會,但遲未獲得回應。故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等語。

二、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依據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102年12月30日股東名簿及相對人最近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所載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名單及持有股數顯示(見本院卷第4、18至25頁),相對人已發行之普通股股數共計2,000股(無特別股),而聲請人則持有其中230股,其持有股數之比例已逾3%,且持有期間迄今已繼續1年以上,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因此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予以准許。

四、而關於檢查人人選,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人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該公會依其會員輪辦案件辦法推薦張森陽會計師任之。而審酌張森陽會計師除具本職之會計師專業知識外,並具交通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之學歷,亦曾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員、大學院校會計學講師及醫院診所管理顧問等職(見卷附之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網頁登錄經歷),以張森陽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足以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而相對人就此則未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故依法選派張森陽會計師為本件之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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