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1號
- 原告
- 何艷堂
- 被告
- 台灣寶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政
- 被告
- 保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政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
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訴訟標的
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