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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原告
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原告與被告楊滎華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7,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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