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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巨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文竑營造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   告 巨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原告與被告文竑營造有限公司間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31,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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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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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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