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4號
- 原告
- 百鴻鋁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邱英男
- 原告
- 人
- 原告
- 邱吳月娥
- 原告
- 邱吳玉匙
- 原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書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鳳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