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3號
- 原告
- 陳冠廷
原告與被告余淑女即安安清潔行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告與被告余淑女即安安清潔行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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