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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告
陳冠廷

原告與被告余淑女即安安清潔行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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