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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5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告
翁坤山
原告
陳金洲
原告
楊沛瑤
被告
世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均屬財產權訴訟,然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元+1,650,000 元+1,650,000 元=4,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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