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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 原告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05號原   告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原告與被告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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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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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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