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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7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告
全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潾

告與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2,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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