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21號
- 再審原告
- 百鴻鋁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再審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邱英男
- 再審原告
- 人
- 再審原告
- 邱吳月娥
邱吳玉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鳳山分公
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
原告係就本院81年度促字第1060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
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0,000 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