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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在
原告與被告通達通運有限公司、林炳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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