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70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0號
- 原 告
- 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永在
- 原告與被告通達通運有限公司、林炳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
-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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