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81號
- 原告
-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秋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鼎建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94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