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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原告與被告王寶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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