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68號
- 原告
- 金上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盈茹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被告
-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791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