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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柯盛益

  • 當事人
    曾史妃劉國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66號原   告 曾史妃 被   告 劉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1 、2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原告及劉祥如之其他全體繼承人劉漢財、劉陳舜花公同共有,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35,797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祥公司)登記為被告名義之273 萬股份變更登記為原告及劉祥如之其他全體繼承人劉漢財、劉陳舜花公同共有,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覆漢祥公司每股價額為9.9737元,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7,228,201元【計算式:9.9737元/ 股×2,730,000 股=27,228,201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181,863,998 元【計算式:154,635,797 元+27,228,201元=181,863,9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2,3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倪金漢 附表1: ┌──┬──────────┬─────┬──────┬───────┬────────┐ │編號│  地     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謄本登記   │ 價   額   │ │  │          │ (㎡ ) │(元/ ㎡ ) │ 權利範圍   │(新台幣:元) │ ├──┼──────────┼─────┼──────┼───────┼────────┤ │ 1 │高雄市三民區長明段 │461.56  │99,552   │368/10000   │1,690,931    │ │  │533 地號      │     │      │       │        │ ├──┼──────────┼─────┼──────┼───────┼────────┤ │ 2 │臺北市中山區金泰段 │3,335.72 │450,000   │3641/90000  │60,726,783   │ │  │48-3地號      │     │      │       │        │ ├──┼──────────┼─────┼──────┼───────┼────────┤ │ 3 │高雄市鳥松區山水段 │2,838   │8,500    │  全 部   │24,123,000   │ │  │37地號       │     │      │       │        │ ├──┼──────────┼─────┼──────┼───────┼────────┤ │ 4 │高雄市鳳山區二甲段 │636.87  │39,300   │  全 部   │25,028,991   │ │  │17地號       │     │      │       │        │ ├──┼──────────┼─────┼──────┼───────┼────────┤ │ 5 │高雄市鳳山區二甲段 │716.52  │47,100   │  全 部   │33,748,092   │ │  │18地號       │     │      │       │        │ ├──┼──────────┼─────┼──────┼───────┼────────┤ │  │  合   計   │     │      │       │145,317,797   │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2: ┌──┬─────────────────┬────────┬────┬───────┐ │編號│  建  物  門  牌     │ 建物課稅總現值 │權利範圍│價額(新台幣:│ │  │                 │ (新台幣:元) │    │ 元)     │ ├──┼─────────────────┼────────┼────┼───────┤ │ 1 │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1   │156,800     │ 全部  │156,800    │ ├──┼─────────────────┼────────┼────┼───────┤ │ 2 │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2   │132,900     │ 全部  │132,900    │ ├──┼─────────────────┼────────┼────┼───────┤ │ 3 │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3   │139,100     │ 全部  │139,100    │ ├──┼─────────────────┼────────┼────┼───────┤ │ 4 │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4   │123,500     │ 全部  │123,500    │ ├──┼─────────────────┼────────┼────┼───────┤ │ 5 │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5   │115,300     │ 全部  │115,300    │ ├──┼─────────────────┼────────┼────┼───────┤ │ 6 │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之6   │127,400     │ 全部  │127,400    │ ├──┼─────────────────┼────────┼────┼───────┤ │ 7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8樓 │5,209,900    │ 全部  │5,209,900   │ ├──┼─────────────────┼────────┼────┼───────┤ │ 8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498,400     │ 全部  │498,400    │ ├──┼─────────────────┼────────┼────┼───────┤ │ 9 │高雄市○○區○○○街00號     │1,350,900    │ 全部  │1,350,900   │ ├──┼─────────────────┼────────┼────┼───────┤ │10 │高雄市○○區○○○街00號     │1,463,800    │ 全部  │1,463,800   │ ├──┼─────────────────┼────────┼────┼───────┤ │  │   合    計        │        │    │9,318,000   │ ├──┴─────────────────┴────────┴────┴───────┤ │備註:各建物課稅總現值×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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