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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告
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錦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76,

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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