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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5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曾明德
被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被   告
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嘉誠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查得被告「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之公司設址為「台北市○○區○○路0 號1 樓」、董事為傅嘉誠、李建興,爰依職權更正及增列如上,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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