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3號
- 原 告
-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樂仁
- 原告與被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
- ,277,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249
-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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