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
- 原告
-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被告
- 燦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