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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李怡諄

  • 原告
    金寶英金素雲金麗貞金憲璽金憲達金秀珍金友勤與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原   告 金寶英 原   告 金素雲 原   告 金麗貞 原   告 金憲璽 原   告 金憲達 原   告 金秀珍 原   告 金友勤 原告與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0,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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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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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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