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5號
- 原告
-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蘇冠任即晶永業企業社等24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75,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告與被告蘇冠任即晶永業企業社等24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75,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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