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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6號

返還貨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告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被告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415 元(即原告主張請求返還貨物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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