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6號
- 原告
-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峰禪
- 被告
-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415 元(即原告主張請求返還貨物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