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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告
范文財
被告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被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被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被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峰
被告
聯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寇馬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5 人均各有工程債權新台幣(下同)1,510,000 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0,000 元(計算式:1,510,000 元×5 人=7,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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