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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5號

上訴人
春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逸家
被上訴人
施顏銀花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5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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