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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 當事人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被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核對所請求之項目、金額,並提出正確之計算式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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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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