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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源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告
小崗山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顏阿善
被告
常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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