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4號
- 原告
- 王保盛
- 訴訟代理人
- 王順鐘
- 原告
- 湯美珠
- 被告
-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廠食品股份
- 被告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中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高雄市○○區○○路○號及三號房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號及三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