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複代理人
郭耀城
被告
六邑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宗憲
被告
被告
蔡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六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六邑公司)分別於民國98年6 月30日、101 年10月26日、101 年5 月25日邀同被告蔡宗憲、蔡育儒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復於103 年2 月25日變更借款餘欠本金分期攤還方式,償還期限延長至107 年5 月31日止,如經轉列催收款,自轉列催收款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 個月內,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六邑公司未按期攤還本金,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蔡宗憲、蔡育儒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利率查詢資料2紙及放款借據、增補借據、放款查詢資料等影本各3 份(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17頁)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六邑公司未依約清償,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蔡宗憲、蔡育儒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第一審裁判費用即裁判費28,02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