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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5號

原告
岳德油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命德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陳榮男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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