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5號
- 原告
- 岳德油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命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
- 被告
- 陳榮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芬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