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陳碧丹
- 被告
- 錦順興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智義
- 被告
- 胡添正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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