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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告
陳天保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告
大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實地測量被告占用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0.5平方公尺(見本院卷

第78頁)。訴之聲明第1 項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

(下同)1,052,982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00,284 元/ 平方公

尺×10.5=1,052,982 ),併計無因管理費用46,750元,合計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9,7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原告僅繳納5,950 元(見本院卷第3 頁背面),應補繳5,9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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