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 原告
- 楊財隆
- 原告
- 翁碧蓮
- 原告
- 兼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濶源
- 被告
- 臺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至勝
- 被告
-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至勝
- 被告
- 曾惠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明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文鑫律師
- 參加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訴訟代理人
- 薛宏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內容所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事實及理由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訴訟之事件,且於民│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 事訴訟程序中並無另│ 、第85條第2 項 │ │ │ 行繳納裁判費或訴訟│ │ │ │ 費用支出,故不為訴│ │ │ │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 ├────────┼───────────┼───────────┤ │主 文 │無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 │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