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 原告
- 楊財隆
- 原告
- 翁碧蓮
- 原告
- 兼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濶源
- 被告
- 臺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至勝
- 被告
-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至勝
- 被告
- 曾惠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明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文鑫律師
- 參加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訴訟代理人
- 薛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中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濶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104 年度訴字第1906號判決理由中已詳細說明原判決主文第1 項被告應給付之對象為原告楊濶源,其餘原告之訴駁回;而第3 項勝訴部分亦僅為原告楊濶源,故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