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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告
楊財隆
原告
翁碧蓮
原告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濶源
被告
臺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告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告
曾惠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明一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薛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中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濶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104 年度訴字第1906號判決理由中已詳細說明原判決主文第1 項被告應給付之對象為原告楊濶源,其餘原告之訴駁回;而第3 項勝訴部分亦僅為原告楊濶源,故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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