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帛林家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龍飛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00,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