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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帛林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龍飛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00,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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