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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賴文姍徐彩芳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乾潮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英

上列上訴人與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178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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