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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1號

上訴人
合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力機電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其不利之部分新臺幣(下同)837,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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