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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被上訴人即原告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242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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