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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告
承龍文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謝榮利
原告
原告
謝榮賢
原告
共 同 郭清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被告
金美鳳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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