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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263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2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鋒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梅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當事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263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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