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5號
- 上訴人
- 張鳳飛
- 上訴人
- 江淑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敏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吉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49,187 元【計算式:增建占用面積155.27㎡×依土地公告現值28,000元/ ㎡÷層數3 =1,449,18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