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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
    顏貽永、林麗如

  • 當事人
    寶騰蓮花股份有限公司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寶騰蓮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貽永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如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劉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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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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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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